受戒治人所外戒治實施辦法  ( 88 年 02 月 24 日)
第4條
所外戒治方式如下:

一、接受行政院衛生署指定辦理藥癮治療之醫事機構戒治。

二、參與政府立案之社教機構所主辦具有戒治功能之活動。

前項所外戒治應由所方派員戒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