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2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戒治處分執行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訂 定之。

第2條
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之送入,應受下列限制:

一、必需物品:限於被、毯、床單、枕頭、內衣褲、保暖衣褲、眼鏡及圖 書雜誌。圖書雜誌每次不得逾三本。其餘物品每次以一件為限,必要 時,得准再申請送入。

二、飲食:限於非湯水類菜餚及水果,每次不得逾二公斤,且不得於本條 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列節日以外之時間送入。

受戒治人不得申請送入藥品,所需藥品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同意 後,由戒治所代購之。但有特殊情形,得檢具醫師處方,經戒治所醫師檢 查後送入。

第3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 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 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

第4條
第二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者,以受戒治人之最近親屬及家屬為限。

前項所稱最近親屬,指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及二親等內 之姻親。所稱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

為證明前項最近親屬或家屬關係,戒治所得要求第一項送入者出具足資證 明之文件或逕以調查之資料認定之。

第5條
申請送入必需物品,應由受戒治人填載申請單及識別單 (如附件一) ,經 戒治所長官核准後,將識別單郵寄予最近親屬或家屬,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於辦理接見時送入者,由接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附具已核准之識別單 ,併同必需物品經檢查後送入。

二、以郵寄方式送入者,由寄送人將已核准之識別單黏貼於郵寄包裹,以 掛號郵寄受戒治人,經檢查後送入。

第6條
申請送入飲食,應於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所列節日辦理接見時,由接 見之最近親屬或家屬填載申請單 (如附件二) ,並註明飲食購、製之來源 ,經戒治所核准並檢查後始得送入。

第7條
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違反本辦法之規定或受戒治人拒絕收受時,應退回 之。無法退回者,得經所務委員會之決議保管、沒入或廢棄之。

郵寄送入之必需物品,其種類及數量與核准項目不符時,由受戒治人申請 廢棄或自付郵資退回原寄件人。

第8條
必需物品及飲食之送入,如違反刑事法令,而有構成犯罪之虞者,戒治所 應併同該送入之必需物品及飲食,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