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戒治人必需物品及飲食送入管理辦法  ( 93 年 07 月 02 日)
第3條
前條之必需物品及飲食,應予檢查。經檢查發現夾帶違禁品或妨害戒護安 全管理者不許送入;飲食有危害受戒治人健康之虞或圖書雜誌之內容有礙 受戒治人戒治成效或身心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