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9條
受刑人外出時間,自當日上午六時至下午八時,由監獄斟酌實際需要規定 之。

受刑人外出地點離監較遠,當日無法回監者,應向指定之監獄、看守所或 其他處所報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