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8條
受刑人違反前條之規定或發現有不宜外出之情事,得經監務委員會之決議 撤銷其外出,通知外出目的單位負責人,並報法務部核備。

前項經監務委員會撤銷其外出者,按其情節輕重,得依本法相關之規定施 以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