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4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職業訓練,指法務部所屬各監獄及 其分監,未設置相關之訓練職種,認需接受公立職業訓練之學校、機構或 其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證照檢定之職業訓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