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外出實施辦法  ( 88 年 10 月 21 日)
第3條
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就學,指受刑人具有國中或同等學 歷以上程序,參加下列學校入學考試獲錄取而須至監外就讀者:

一、參加國內公立高中、高職等學校聯合招生考試。

二、參加國內大學暨獨立學院聯合招生考試或甄試。

三、參加國內專科學校聯合招生考試,且錄取之學校,最近五年內曾經教 育部評鑑為優良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