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50條
脫逃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自脫逃之日起,經過一年尚未緝獲者,矯正 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 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或公告後逾六個月無人具領者,依 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