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49條
學生脫逃者,矯正學校除應分別情形報知檢察官偵查或少年法庭調查外, 並應報告法務部。
前項情形如有必要者,應函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