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48條
死亡學生遺留之金錢及物品,矯正學校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具領;其無 父母或監護人者,通知其最近親屬具領。無法通知者,應公告之。

前項遺留物,經受通知人拋棄或經通知逾六個月或公告後逾一年無人具領 者,如係金錢,其所有權歸屬國庫;如係物品,得於拍賣後將其所得歸屬 國庫;無價值者毀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