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47條
學生在校內死亡者,矯正學校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並即 報知檢察官相驗,聽候處理。

前項情形如無法通知或經通知無人請領屍體者,應冰存屍體並公告三個月 招領。屆期無人請領者,埋葬之。

前二項情形,應專案報告法務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