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46條
矯正學校對於因假釋或停止感化教育執行而付保護管束之學生,應於其出 校時,分別報知該管地方法院檢察署或少年法庭,並附送其在校之鑑別、 學業及言行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