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43條
學生入校後,應由輔導處根據各有關處、室提供之調查資料,作成個案分 析報告。但對於一年內分期執行或多次執行而入校者,得以覆查報告代之 。

前項個案分析報告,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一般教 學部者,應於一個月內完成;特別教學部者,應於十五日內完成後,提報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