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42條
學生入校後,依下列規定編班:

一、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得以完成一學期以上學業者,應編入一般教 學部就讀。

二、學生入校後之執行期間,無法完成一學期學業者,或具有相當於高級 中等教育階段之學力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但學生願編入一般教 學部就讀者,應儘量依其意願。

三、學生已完成國民中學教育,不願編入一般教學部就讀,或已完成高級 中等教育者,編入特別教學部就讀。

未滿十五歲國民教育階段之學生,除有第三條第二項之情形外,應儘量編 入一般教學部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