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39條
學生入校時,應行健康檢查;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暫緩入校,並 敘明理由,請指揮執行機關或少年法庭斟酌情形送交其父母、監護人、醫 院或轉送其他適當處所:

一、心神喪失。

二、現罹疾病,因執行而有喪生之虞。

三、罹法定傳染病、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或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指定 之傳染病。

四、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五、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發現前項第三款情事時,應先為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