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入校出校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37條
學生入校時,矯正學校應查驗其判決書或裁定書、執行指揮書或交付書、 身分證明及其他應備文件。

執行徒刑者,指揮執行機關應將其犯罪原因、動機、性行、境遇、學歷、 經歷、身心狀況及可供處遇參考之事項通知矯正學校;執行感化教育處分 者,少年法庭應附送該少年與其家庭及事件有關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