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33條
矯正學校設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秘書、教務主任、訓 導主任、輔導主任、總務主任、醫護室主任及四分之一導師代表組成之, 以校長為主席。

關於學生之累進處遇、感化教育之免除或停止執行之聲請及其他重大處遇 事項,應經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之決議;必要時,得請有關之教導員列席 說明。但有急速處分之必要時,得先由校長行之,提報學生處遇審查委員 會備查。

學生處遇審查委員會會議規則,由法務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