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33-1條
矯正學校設假釋審查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除校長、訓導主任、 輔導主任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由校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延聘心理、 教育、社會、法律、犯罪、監獄學等學者專家及其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之 。

關於學生之假釋事項,應經假釋審查委員會之決議,並報請法務部核准後 ,假釋出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