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32條
矯正學校設校務會議,由校長、副校長、秘書、各處、室主管及全體專任 教師、輔導教師或其代表及教導員代表組成之,以校長為主席,討論校務 興革事宜。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