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29條
聘任人員之權利義務及人事管理事項,均適用或準用教育人事法令之規定 辦理。

前項從事矯正教育者,應給予特別獎勵及加給;其獎勵及加給辦法,由教 育部會同法務部擬訂,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