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28條
矯正學校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依法 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事務較 簡者,其政風業務由其上級機關之政風機構統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