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27條
矯正學校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 事務較簡者,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 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 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