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26條
矯正學校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事務 較簡者,置人事管理員,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通則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