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25條
依第十二條規定分組辦事者,各置組長一人,由教師或薦任人員兼任,不 另列等。但訓導處設有女生組者,其組長應由女性教導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