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24條
矯正學校置秘書一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總務主任、隊長 各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教導員三十人至四十五人, 職務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七人至十三人、技士一人,職務均 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主任管理員三人至五人,職 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管理員二 十一人至三十五人、辦事員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 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醫護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醫師一人,職務列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八職等;醫事檢驗師、藥師、護理師各一人,職務均列 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護士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 等至第五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