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22條
矯正學校一般教學部及特別教學部置教師、輔導教師,每班二人,均依教 師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聘任。但法務部得視需要增訂輔導教師資 格。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前項教師兼任之。

矯正學校得視教學及其他特殊需要,聘請兼任之教師、軍訓教官、護理教 師及職業訓練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