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矯正學校設置及教育實施通則  矯正學校之設置 ( 99 年 05 月 19 日)
第11條
矯正學校應以中學方式設置,必要時並得附設職業類科、國民小學部,其 校名稱某某中學。

矯正學校得視需要會同職業訓練主管機關辦理職業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