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所作業勞作金給付辦法  ( 88 年 06 月 30 日)
第5條
前條第一款勞作金總額之計算以作業收入扣除作業支出後,提百分之五十 充勞作金。

前項所稱作業收入係指銷貨、勞務、租金及其他作業收入;作業支出指銷 貨、勞務成本項下之材料及製造費用,暨出租資產成本,其他作業成本, 行銷、業務、管理及總務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