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金錢及物品保管辦法  總則 ( 91 年 03 月 27 日)
第6條
受刑人釋放時,應交還其被保管之金錢、物品,並使其分別於金錢或物品 保管分戶卡內為領到之證明。

受刑人釋放時,因特殊情形,未能領取被保管之金錢、物品或勞作金者, 應按址匯送或通知限期領回。逾期未領應依法提存或繼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