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感化教育處所 ( 84 年 11 月 15 日)
第9條
受感化教育處分人,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時,得收容於 鎮靜室,非有緊急情形,不得施用戒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