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處分處所戒護辦法  感化教育處所 ( 84 年 11 月 15 日)
第8條
對於受感化教育處分人,應於不妨礙其個性發展圍範內,施以戒護。

第9條
受感化教育處分人,確有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擾亂秩序之虞時,得收容於 鎮靜室,非有緊急情形,不得施用戒具。

第10條
感化教育處所,係採軍事方式管理者,準用第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