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個案分析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34條
少年輔育院對於新入院學生,由有關各組聯合組織接收小組,根據少年法 庭移送之資料,加以調查分析,提經院務委員會決定分班、分級施教方法 。

前項個案分析,應依據心理學、教育學、社會學及醫學判斷之。

第35條
前條調查分析期間,不得逾一個月,其所得資料,應設卡詳為記載,分別 保存之。

第36條
少年輔育院應隨時訪問學生家庭及有關社會機關、團體,調查蒐集個案資 料,分析研究,作為教育實施之參考。

第37條
對於調查分析期間內之學生,應予以表現個性之機會,其生活之管理,應 在防止脫逃、自殺、暴行或其他違反紀律之原則下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