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獎懲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49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