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獎懲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47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

第48條
前條之獎勵方法如左:

一、公開嘉獎。

二、發給獎狀或獎章。

三、發給獎金、書籍或其他獎品。

第49條
在院學生有違背紀律行為時,得施以左列一款或數款之懲罰:

一、誥誡。

二、停止發受書信。但每次不得逾七日。

三、停止接見一次至三次。

四、勞動服務一日至三日,每日以二小時為限。

第50條
學生受獎懲時,應即通知其父母、監護人或最近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