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獎懲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47條
在院學生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時,予以獎勵:

一、行為善良,足為其他學生之表率者。

二、學習教育課程或技能,成績優良者。

三、體育優異者。

四、有特殊貢獻,足以增進榮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