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教育及管理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41條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 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 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