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教育及管理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38條
在院學生生活之管理,應採學校方式,兼施童子軍訓練及軍事管理;對於 未滿十四歲之學生,併採家庭方式。

第39條
在院學生,為促其改悔向上,適於社會生活,應劃分班級,以積分進級方 法管理之。

前項積分進級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40條
少年輔育院應以品德教育為主,知識技能教育為輔。

一、品德教育之內容,應包括公民訓練、童子軍訓練、軍事訓練、體育活 動、康樂活動及勞動服務等項目。

二、入院前原在中等以上學校肄業,或已完成國民教育而適合升學之學生 ,應在院內實施補習教育;尚未完成國民教育之學生,應在院內補足 其學業,其課程應按教育行政機關規定之課程標準實施。

三、技能教育應按學生之性別、學歷、性情、體力及其志願分組實施。

前項實施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第41條
在院學生之被服、飲食、日用必需品及書籍簿冊,均由少年輔育院供給, 其經少年法庭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六十條之規定,由少年本人或對少年負 扶養義務人負全部或一部教養費用者,應以市價折算,命其繳納之。

學生私有之書籍,經檢查後,得許閱讀。

第42條
在院學生之飲食及其他保持健康所必需之物品,不因班級或教育種類組別 不同而有差異。

第43條
在院學生應斟酌情形予以分類離居。但有違反團體生活紀律之情事而情形 嚴重者,經院長核定,得使獨居。

前項獨居之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

第44條
在院學生得接見親友及發受書信。但院長認為有妨礙感化教育之執行或學 生之利益者,得禁止之。

前項接見,每週不得逾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經院長特許者,得 增加或延長之。

學生發受書信,訓導組組長得檢閱之,如發現第一項但書情形,得不予發 受或命刪除後再行發受。

學生接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第45條
在院學生罹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疾病,認為在院內不能為適當之醫治者,得 斟酌情形,呈請主管機關許可移送醫院,或保外醫治。

院長認為有緊急情形時,得先為前項處理,再行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移送醫院者,視為在院執行,保外就醫期間,不算入感化教育期內。

為第一項處理時,應通知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

第46條
前條所定患病之學生,請求自費延醫診治者,應許其與院醫會同診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