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總則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2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 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 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