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輔育院條例  總則 (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1條
本條例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制定之。

第2條
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 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能自謀生計;並按其實際需要,實施補習教 育,得有繼續求學機會。

第3條
在院接受感化教育之少年稱為學生,男女學生分別管理。但為教學上之便 利,得合班授課。

第4條
少年輔育院,由法務部或由法務部委託地方行政最高機關設置,受法務部 指導、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