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死刑規則  ( 91 年 12 月 31 日)
第2條
執行死刑,由檢察官會同看守所所長蒞視驗明,並核對人犯人相表﹑指紋 表後送監執行,其因他案在監獄執行中者,會同典獄長辦理。執行前後應 將受刑人拍照相片,報部備查。

受刑人於執行死刑前,有捐贈器官之意願者,應簽署捐贈器官同意書;如 有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者,並應經其中一人之書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