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調查分類辦法  ( 70 年 03 月 04 日)
第3條
對受刑人之分類,應依其身心狀態定其戒護管理方法,性向技能定其作業 科別,知識程度定其教育班次,並按個別情形為左列之區分:

一、第一類:生理或心理欠健全者。

二、第二類:智力特別低下者。

三、第三類:道德觀念特別薄弱者。

四、第四類:不屬於前三類之情形者。

關於受刑人平時在監之起居活動,應參酌前項分類為適當之管理。此項分 類祇為監獄人員執行處遇之標準,不得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