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入所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8條
看守所接收被告時,除依本法第七條查對押票上法官或檢察官之簽名、印 鑑及被告之身分證明外,如有辨識不清,或印鑑不明,或身分不符者,得 拒絕接收或送回補正。接收後,應於押票回證上註明收到之年月日時,並 由所長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