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衛生及醫治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69條
衛生器材、用具及藥物,應妥為使用、養護及保管。

被告申請自行購買或由親友送入之藥物,經看守所醫師檢查合格後得許可 之。

前項藥物名稱及服用數量,應備冊登記。

嚴禁被告服用酒類代用品及麻醉迷幻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