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衛生設施,以維護被告身心健康為目的,並經常實施衛生教育,教
導其遵守公共及個人衛生,養成良好生活習慣。
看守所之舍房、工場、炊場、運動場及四週環境,應求整齊清潔。
看守所應有足供被告生活上需要之衛生 (包括廁所、盥洗) 設備,並依季
節供應熱水冷水。
被告夏季每天沐浴一次,春秋兩季每兩天沐浴一次,冬季每三天以熱水沐
浴一次。
看守所對於流行性或其他急性傳染病,應注意預防,必要時得檢查身體並
為適當之醫療措施。
被告或其攜帶之子女,罹疾病者,應由看守所醫師悉心診治,不得延誤,
並作紀錄,以備查考。人力不足時,得特約所外醫師協助。
被告罹重病,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戒護住院者,仍視為在所羈押,應
通知其親屬前往會同照料。
病情嚴重者,應儘速通知其親屬或親友。
被告重病、死亡或有其他必要情形時,應儘速通知其配偶或親屬來探視。
衛生器材、用具及藥物,應妥為使用、養護及保管。
被告申請自行購買或由親友送入之藥物,經看守所醫師檢查合格後得許可
之。
前項藥物名稱及服用數量,應備冊登記。
嚴禁被告服用酒類代用品及麻醉迷幻藥品。
對於被告之處遇,看守所醫師認為有礙於身心健康時,應向主管單位或所
長提出建議。
看守所應在不妨害戒護安全之原則下,廣植花木及佈置幽美而富有教育意
義之環境,並設置足敷被告應用之運動場所及康樂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