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衛生及醫治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66條
看守所對於流行性或其他急性傳染病,應注意預防,必要時得檢查身體並 為適當之醫療措施。

被告或其攜帶之子女,罹疾病者,應由看守所醫師悉心診治,不得延誤, 並作紀錄,以備查考。人力不足時,得特約所外醫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