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通則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6條
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看守所時,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限男 性參觀人員參觀男所,女性參觀人員參觀女所。

參觀時看守所應派員引導、說明,並記錄參觀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 職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

參觀者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所長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被告 交談或傳遞物品。

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