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羈押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三十八條之一訂定之。
看守所人員執行職務,應注意保全證據,及便利偵查、審判工作之進行,
並注意羈押被告之利益。
本法所稱嚴為分界與分別羈押,其含義如左:
一、嚴為分界:以所內圍牆隔離分界之。
二、分別羈押:分別羈押於不同之所房及工場。
看所守長官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每日至少檢查全所一次外,夜間並應不
定時抽查。
前項檢查及抽查情形,應記載於檢查簿。
看守所長官得隨時接見所內之被告。被告申請接見者,應將姓名及號數列
入登記簿,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為研究學術或有正當理由請求參觀看守所時,應經監督機關之核准,限男
性參觀人員參觀男所,女性參觀人員參觀女所。
參觀時看守所應派員引導、說明,並記錄參觀者之姓名或機關團體名稱、
職業、住址、參觀之日期及目的。
參觀者須服裝整齊、保持肅靜。未經所長許可,不得攝影,並禁止與被告
交談或傳遞物品。
未成年人、酒醉人或病人,禁止參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