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性行考核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55條
評定「應列等級」相聯三個月,均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五條之規定,經所務委員會議議決獎賞之。

前項獎賞執行期中,如違反所規應予懲罰或列「丁」者,經所務委員會議 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