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性行考核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48條
刑事被告性行考核事項,應由總務課長、戒護課長,督導輔導人員負責辦 理。

第49條
為切實配合偵查及審判之需要,辦理性行考核人員應認真公平考核,製成 左列紀錄:

一、行狀考核表。

二、作業成績考核表。

三、性格考核表。

四、性行考核記分總表。

第50條
行狀考核每月一次,佔平均總分百分之三十。其考核內容,分思想、言語 、性情、態度、獎懲等五項目,由主辦人員初核,戒護課長覆核。

第51條
性格考核每月一次,佔平均總分百分之三十。其考核內容為忠誠、守信、 服從、守法、合作等五項目,由主辦人員初核,戒護課長覆核。

第52條
作業考核每月一次,佔平均總分百分之四十,由作業導師初核,戒護課長 覆核。

第53條
依前三條計算應得總分,於每月月終考核,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由戒護課長於翌月五日前,提所務委員會議詳加審核,評定應列之等級。

第54條
評定應列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 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五分 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

第55條
評定「應列等級」相聯三個月,均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五條之規定,經所務委員會議議決獎賞之。

前項獎賞執行期中,如違反所規應予懲罰或列「丁」者,經所務委員會議 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

第56條
刑事被告於判決確定移監執行時,看守所應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將該被告人相表、身分單,及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各繕抄副本送監獄,以 為執行之參考,正本仍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