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性行考核事項,應由總務課長、戒護課長,督導輔導人員負責辦
理。
為切實配合偵查及審判之需要,辦理性行考核人員應認真公平考核,製成
左列紀錄:
一、行狀考核表。
二、作業成績考核表。
三、性格考核表。
四、性行考核記分總表。
行狀考核每月一次,佔平均總分百分之三十。其考核內容,分思想、言語
、性情、態度、獎懲等五項目,由主辦人員初核,戒護課長覆核。
性格考核每月一次,佔平均總分百分之三十。其考核內容為忠誠、守信、
服從、守法、合作等五項目,由主辦人員初核,戒護課長覆核。
作業考核每月一次,佔平均總分百分之四十,由作業導師初核,戒護課長
覆核。
依前三條計算應得總分,於每月月終考核,登記於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內,
由戒護課長於翌月五日前,提所務委員會議詳加審核,評定應列之等級。
評定應列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
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五分
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
評定「應列等級」相聯三個月,均列為「甲等」者,得準用監獄行刑法第
七十五條之規定,經所務委員會議議決獎賞之。
前項獎賞執行期中,如違反所規應予懲罰或列「丁」者,經所務委員會議
決定,得停止或撤銷之。
刑事被告於判決確定移監執行時,看守所應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將該被告人相表、身分單,及性行考核記分總表,各繕抄副本送監獄,以
為執行之參考,正本仍附於刑事被告身分簿內妥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