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法施行細則  性行考核 ( 94 年 09 月 23 日)
第54條
評定應列等級,分為甲、乙、丙、丁四級,未滿六十分者為丁等,六十分 以上未滿七十分者為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為乙等,八十五分 以上至一百分者為甲等。